关于印发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刊登时间:2010-01-07 阅读次数:1504
长金管委〔2010〕1号
关于印发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
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二○一○年一月一日
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的管理,根据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结合长沙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(以下简称专管员)是各单位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(兼)职人员,业务工作接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管理中心)指导。
第三条 专管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:
1、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;
2、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、开户、汇缴、补缴、转移、封存、变更、基数调整、年检年审、信息核对及修改、注销等业务;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; 督促单位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;受管理中心委托向职工发放有效凭证;
3、受本单位职工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; 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;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进行审核;
4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条 登记制度
管理中心对全市专管员统一登记,并发放《专管员证》,专管员持证上岗。
第五条 培训制度
1、管理中心负责定期对专管员进行培训,原则上每年培训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培训次数。培训内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贷款等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,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程序等。通过培训使专管员逐步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,达到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法制化的目的。
2、专管员的培训费(包括资料费、印刷费、场租费、专管员工作经费等)从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中专项列支。
第六条 年度评先评优制度
为调动专管员积极性,每年对专管员工作进行一次总结,对优秀专管员予以奖励,奖励经费列入管理中心专项预算。
第七条 专管员必须依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;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,并自发文之日起实行。
主题词: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Δ 专管员 办法 共印30份
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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